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補字第1806號原告 魏仲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寬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臺北簡易庭法官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