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2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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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272號
原告 黃宏章
被告 蘇宥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98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0分之52,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4日12時5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車小客車,行駛至臺中市南區柳川西路一段與建國北路一段路口,因駕駛不慎,而碰撞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致系爭機車受損,原告因而受有系爭機車修理費新臺幣(下同)144,100元之損失。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4,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機車理賠維修單等件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所檢送之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相關資料可佐。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或反對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且被告其因超速駕駛不慎而碰撞系爭機車,又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足認被告有過失甚明,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之過失行為既與原告之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則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核屬有據。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且依該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決議要旨參照)。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被告之不法侵權行為而受損,其因而支出修復費用144,100元(零件費用76,800元、工資37,300元、烤漆30,000元)等情,業據提出機車理賠維修單為證。又系爭機車修理時,既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是依上說明,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機器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536,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合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參以系爭機車之車號查詢車籍資料,該車出廠日為102年8月(推定15日),至113年3月4日車輛受損時,實際使用已超過3年。則扣除折舊後,原告得請求之零件費用應為7,680元(76,800元×0.1),再加計工資、烤漆費用,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為74,980元(計算式:7,680+37,300+30,000=74,980),逾此部分,則無理由。
四、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查原告對被告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7月10日(本院卷第55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4,980元,及自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示。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正當,應予駁回,爰為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假執行宣告: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