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0號原告乙○○被告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伍萬零 肆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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