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簡字第68號
原   告  周守男
被   告  鄭湘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下次開庭期日另候通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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