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森義
訴訟代理人  李佳蕙
       羅元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比鮮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