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原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原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原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有財利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 上訴人即被告 郭英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春雄 間因104年度原勞訴字第1號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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