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06號106年度家訴字第146號原告胡○○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被告胡○○被告胡○○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被告胡陳○○被告胡○○被告胡○○被告胡○○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且就105年度家訴字第106號案將再行調查訴之聲明六被告乙○○與被告甲○○被連帶請求部份;就106年度家訴字第146號將再行調查本案有無確認利益部份。
請於108年9月5日前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虔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机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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