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39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4年11月1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2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85,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0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黃裕仁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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