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他調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他調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源選任辯護人徐文宗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1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明源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92年3月25日裁定本件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在案。茲因被告已於104年8月5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洪俊誠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