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15號原告 黃睿勳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 律師複代理人 施婷婕 律師被告康熹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枝昌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3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