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663號
原 告 李春銀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
複代理人 江孟洵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玉霞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曹玉霞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