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給付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63號再審原告 許佳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周世蓉 間再審之訴(給付利息)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0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8230元,扣除再審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繳納2萬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佳純
法官高御庭
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康雅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