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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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給付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63號再審原告 許佳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周世蓉 間再審之訴(給付利息)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0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8230元,扣除再審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繳納2萬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佳純
法官高御庭
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