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41號上訴人 柯淳淳 被上訴人 柯浩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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