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壹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玖萬叁仟貳佰壹拾壹元,折合銀元壹佰零叁萬壹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叁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玖佰叁拾叁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壹拾伍元,尚欠新台幣陸仟零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民事第民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