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鴻儀上列受刑人因執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鴻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鴻儀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37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9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8月31日以法授矯署字第1010115027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2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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