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7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孟漢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孟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孟漢因背信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96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72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556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魏瑞紅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