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偉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偉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宋偉溢㈠於民國98年間,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26號判決就搶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7罪,就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另就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㈡於98年間,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5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㈢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5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㈣於98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於98年11月2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並於103年7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3年7月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
4月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2月26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