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91號原告 許淑鈴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 律師被告 許世勇 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管理人 許春來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
吳啟豪 律師 吳啟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事務所係設在新北市八里區,業據兩造自陳在卷(見本院卷第4頁、第25頁),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