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定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01號上訴人即原告東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正鳳 上訴人即原告 張靜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君如 間101年度訴字第701號給付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1年7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101年8月6日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本件無需扣除在途之期間),其於101年8月7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已逾上訴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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