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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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64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 周瑋量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210元,應徵裁判費8,15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受命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