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5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瑰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廣和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35,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6,439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