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營簡字第375號
原告 鄭煜騰
郭莊漲 即郭慶隆之繼承人
郭宗霖 即郭慶隆之繼承人
郭孟瑜 即郭慶隆之繼承人
郭晉碩 即郭慶隆之繼承人
郭師賢 即郭工事之繼承人
郭玉雯 即郭工事之繼承人
郭昆達 即郭工事之繼承人
郭昇樵 即郭工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地役權消滅等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郭有財、郭莊漲、郭宗霖、郭孟瑜、郭晉碩應就被繼承人郭慶隆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役權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郭師賢、郭玉雯、郭昆達、郭昇樵應就被繼承人郭工事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役權辦理繼承登記。
三、原告鄭煜騰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7.9平方公尺),如附表一所示之地役權登記消滅。
四、原告鄭煌銘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7.94平方公尺),如附表二所示之地役權登記消滅。
五、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外人郭慶隆、郭工事、被告郭慶華、郭海順、郭奇興即郭慶瑞於民國50年間向訴外人 王海龍 買受坐落臺南市○○區○○段0○○○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分別稱系爭A、B地),並為同段269-1、269-2地號土地(下分別稱系爭C、D地)通行之用,而分別在系爭A、B地設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地役權(下分別稱系爭A、B地役權,合稱系爭地役權),因原告鄭煜騰嗣已取得系爭A、C地,原告鄭煌銘則取得系爭B、D地之所有權,系爭地役權已無供通行而存續之必要。
㈡系爭地役權人郭慶隆、郭工事已分別於83年5月29日、87年1月19日死亡,被告郭莊漲、郭有財、郭宗霖、郭孟瑜、郭晉碩(下稱被告郭莊漲等5人)為郭慶隆之繼承人,被告郭師賢、郭玉雯、郭昆達、郭昇樵(下稱被告郭師賢等4人)為郭工事之繼承人,應先就其被繼承人郭慶隆、郭工事所遺之系爭地役權辦理繼承登記。爰依民法第759條、第767條及第859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郭莊漲等5人、被告郭師賢等4人分別就渠等繼承人郭慶隆、郭工事之系爭A、B地役權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宣告系爭A、B地上之系爭地役權消滅。並聲明:如主文第1、2、3、4項所示。
三、被告等則以:
㈠被告郭莊漲、郭有財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以書狀表示:同意原告請求宣告系爭地役權消滅之請求。
㈡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A、B、C、D地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郭慶隆戶籍資料、郭工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經查,原系爭地役權人郭慶隆、郭工事已分別於83年5月29日、87年1月19日死亡,郭慶隆之繼承人被告郭莊漲等5人,郭工事之繼承人被告郭師賢等4人,因郭慶隆、郭工事之死亡而分別繼承取得系爭A、B地役權,惟系爭A、B地役權尚未經郭慶隆、郭工事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有郭慶隆戶籍資料、郭工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系爭A、B地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而原告為聲請宣告系爭地役權消減,請求被告郭莊漲等5人、被告郭師賢等4人分別就系爭A、B地役權辦理繼承登記,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民法第851條、第85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地役權有無存續之必要,並非考量供役地所有人與需役地所有人間之設定原因關係,而係考量需役地對供役地有不必存續之情形時,即因地役權無存在之必要,或因情事變遷無存在可能之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9號民事判決參照)。經查,系爭A、B地原為分別供原告鄭煜騰之系爭C地、原告鄭煌銘之系爭D地通行至公路,始分別設定系爭A、B地役權,惟提供通行之系爭A、B地,現既已分別屬原告鄭煜騰、鄭煌銘所有,而致提供通行之供役地與需役地同屬一人所有,則系爭C、D地之所有權人原告鄭煜騰、鄭煌銘,無須透過設定地役權之方式,即得本於渠等對系爭A、B地之所有權自系爭C、D地通行系爭A、B地以至公路,堪認系爭A、B地役權已無在系爭A、B地繼續存在之必要。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59條第1項規定,請求宣告系爭地役權設定登記消滅,要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59條、第767條、第859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郭莊漲等5人、被告郭師賢等4人分別就系爭A、B地役權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宣告系爭地役權消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案之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200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本件雖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判決主文第1、2項係命被告郭莊漲等5人、被告郭師賢等4人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於判決確定時視為已為意思表示,性質上不宜假執行,至於判決主文第3、4項則係屬形成判決之性質,本不得為假執行宣告,爰均不併為准予假執行之宣告,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洪季杏
附表一:
編號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7.9
1分之1
地役權設定情形
(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50年鹽登字第008715號
2.登記日期:50年11月25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郭慶隆
5.權利範圍:5分之1
6.權利價值:新臺幣503元正
7.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8.地租:依照契約約定
9.權利標的:所有權
10.標的登記次序:0002
11.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2.證明書字號:050鹽字第001725號
13.設定義務人:王海龍
14.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50年鹽登字第008715號
2.登記日期:50年11月25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郭慶華
5.權利範圍:5分之1
6.權利價值:新臺幣503元正
7.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8.地租:依照契約約定
9.權利標的:所有權
10.標的登記次序:0002
11.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2.證明書字號:(空白)
13.設定義務人:王海龍
14.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50年鹽登字第008715號
2.登記日期:50年11月25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郭工事
5.權利範圍:5分之1
6.權利價值:新臺幣503元正
7.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8.地租:依照契約約定
9.權利標的:所有權
10.標的登記次序:0002
11.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2.證明書字號:(空白)
13.設定義務人:王海龍
14.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50年鹽登字第008715號
2.登記日期:50年11月25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郭海順
5.權利範圍:5分之1
6.權利價值:新臺幣503元正
7.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8.地租:依照契約約定
9.權利標的:所有權
10.標的登記次序:0002
11.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2.證明書字號:(空白)
13.設定義務人:王海龍
14.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50年鹽登字第008715號
2.登記日期:50年11月25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郭慶瑞
5.權利範圍:5分之1
6.權利價值:新臺幣503元正
7.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8.地租:依照契約約定
9.權利標的:所有權
10.標的登記次序:0002
11.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2.證明書字號:(空白)
13.設定義務人:王海龍
14.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附表二:
編號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7.94
1分之1
地役權設定情形
(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50年鹽登字第008715號
2.登記日期:50年11月25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郭慶隆
5.權利範圍:5分之1
6.權利價值:新臺幣503元正
7.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8.地租:依照契約約定
9.權利標的:所有權
10.標的登記次序:0002
11.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2.證明書字號:050鹽字第001725號
13.設定義務人:王海龍
14.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50年鹽登字第008715號
2.登記日期:50年11月25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郭慶華
5.權利範圍:5分之1
6.權利價值:新臺幣503元正
7.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8.地租:依照契約約定
9.權利標的:所有權
10.標的登記次序:0002
11.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2.證明書字號:(空白)
13.設定義務人:王海龍
14.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50年鹽登字第008715號
2.登記日期:50年11月25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郭工事
5.權利範圍:5分之1
6.權利價值:新臺幣503元正
7.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8.地租:依照契約約定
9.權利標的:所有權
10.標的登記次序:0002
11.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2.證明書字號:(空白)
13.設定義務人:王海龍
14.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50年鹽登字第008715號
2.登記日期:50年11月25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郭海順
5.權利範圍:5分之1
6.權利價值:新臺幣503元正
7.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8.地租:依照契約約定
9.權利標的:所有權
10.標的登記次序:0002
11.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2.證明書字號:(空白)
13.設定義務人:王海龍
14.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50年鹽登字第008715號
2.登記日期:50年11月25日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人:郭慶瑞
5.權利範圍:5分之1
6.權利價值:新臺幣503元正
7.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8.地租:依照契約約定
9.權利標的:所有權
10.標的登記次序:0002
11.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2.證明書字號:(空白)
13.設定義務人:王海龍
14.其他登記事項:(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