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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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506號

原告 施淑美

被告 王學堂

莊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訴,則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狀,茲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3日送達原告,惟經查詢,原告迄至111年8月10日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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