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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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506號
原告 施淑美
被告 王學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訴,則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狀,茲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3日送達原告,惟經查詢,原告迄至111年8月10日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