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趙俊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件:
一、聲請人99年5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 趙詩涵趙雪雁趙子瑋趙皆得趙陳秀美 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
三、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上列受扶養人趙詩涵、趙雪雁、趙子瑋、趙皆得、趙陳秀美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說明聲請人原戶籍址台北市○○路○○○巷○號2樓是否為實際居住地?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聲請人是否與之簽立租賃契約?若有,應提出租賃契約。若無,則聲請人全家占有使用之權源為何?
五、最近一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報表編號:PLR2)。
六、未能與債權金融機構達成前置調解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所提還款條件之差距。
七、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自陳每月收入約39,000元及低收入戶補助3,000餘元,扣除強制執行扣薪約13,000元,顯低於每月必要支出40,640元),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八、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不可僅為概數,並提出相關證據(自行註明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教育費等支出)。
九、據實陳報聲請人之保證契約及其相關證明文件、主債務人名稱、關係、聯絡方式暨其還款情形,並具體說明該保證債務是否已屆清償期。
十、請提出98年至今聲請人之最新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新臺幣15,0000元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
十一、聲請人及其父、母、子女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99年5月起至101年5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之子女是否就學中?如有,提出就學證明。
十三、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四、聲請人及其父、母、妹、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五、聲請人及其父、母、子女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99年5月起至101年5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六、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七、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9年5月起至101年5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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