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 葉南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因104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詳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