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73號抗告人建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代理人 陳肇忠 相對人曜瑋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焜維 上列抗告人因給付貨款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吳宜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