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52號聲請人 薛一飛 相對人 黃阿財
王明芳 王明池 王明仁 王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關於「相對人王明池負擔2/07」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王明池負擔2/27」。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三關於「共計新本幣4萬元,經查全卷示屬此事件之必要之出」之記載,應更正為「共計新臺幣4萬元,經查全卷非屬此事件之必要支出」。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項目欄「複丈費用7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估價費用75,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