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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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世助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文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關於宣告刑欄之記載應更正為「罰金新臺幣80,000元」、附表編號2關於宣告刑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共3罪,各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備註欄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260號(編號2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50,0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唐振鐙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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