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618號聲請人 范焜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容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及利率(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二、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到期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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