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 王日興 被上訴人 鄒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四年度家補字第六九九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裁判確定、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係依兩造於一○二年四月十九日簽立之離婚協議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履行契約,給付扶養費,並經原審判准。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嗣上訴人另以:上開離婚協議書並未經二位離婚證人親見親聞,該離婚協議書依法應屬無效為由,對被上訴人提起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現由本院以一○四年度家補字第六九九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受理中等情,業據本院調卷審閱無訛。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上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日後發生判決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莊嘉蕙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