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356號債權人基隆市基隆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蔡正勝 債務人 楊春華
陳新蘭 劉吉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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