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75號
法定代理人 葉佳聖
訴訟代理人 柯政宏
被告 羅鴻義
訴訟代理人 羅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抗辯已於民國000年00月間經管理委員會同意,以所代墊之大樓電梯整修費新臺幣350,000元,抵繳被告3年應繳之管理費,抵繳期間應至000年00月間,與原告請求110年4月起至111年5月止之管理費,被告有無重複繳納,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