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69號
原告 黃新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鴻鈞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已繳納1萬6500元,溢繳1萬44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證,是原告就其溢繳部分聲請退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