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248號

原告 方明新

訴訟代理人 方心怡

被告 許富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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