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248號
原告 方明新
訴訟代理人 方心怡
被告 許富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