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73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詠勝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務人詠勝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經本院民國96年3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3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