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甲○○因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視為減刑如附表所示,乃聲請就視為減刑後之刑期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5月│├─────────┼────────────┼────────────┤│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有期徒刑1年7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犯罪日期│85年12月間某日至86年7月│85年12月間某日至86年4月│││23日或前三日止│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6年度偵字第3964號等│86年度偵字第3964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1773號│86年度上訴字第1773號││實├───────┼────────────┼────────────┤│審│判決日期│86.09.09│86.09.0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1773號│86年度上訴字第177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6.09.09│86.09.09│├─┴───────┼────────────┼────────────┤│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減刑條例│2項│2項│├─────────┼────────────┼────────────┤│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86年度執字第7288號│86年度執字第7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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