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林簡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林簡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林簡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丙○○乙○○庚○○己○○辛○○丁○○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林衍鑫 」應予更正為「辛○○」。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林衍鑫」之記載,顯係「辛○○」之誤載,揆諸上揭解釋意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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