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2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為被告申請入境核可准許入境資料。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2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為被告申請入境核可准許入境資料。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