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字第6號原告甲○○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 律師被告國華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黃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8月9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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