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智國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100年度豐交簡字第42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緩字第516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智國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國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豐交簡字第4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於100年7月18日確定在案。惟經傳喚受刑人至署表示「我一個月收入約23000元,還有2個小孩要顧,所以我無法繳納10萬元,分期繳納也有問題,我無法遵守檢察官命令」。受刑人拒絕履行支付,顯然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之負擔情節重大。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聲請書誤植為刑法第75條)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陳智國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豐交簡字第42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10萬元,於100年7月18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據受刑人於100年8月30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稱:檢察官於8月11日傳我至署繳納緩刑處分金10萬元,當時我錢繳不出來,請求給我一段時間籌錢,但是到現在我還是完全籌不到任何錢;我現在一個月的收入約23000元,還有2個小孩要顧,所以我完全無法繳納10萬元,分期繳納也有問題,我無法遵守檢察官命令等語,有100年8月30日報到筆錄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拒絕履行向公庫支付上述金額之負擔,情節且屬重大。又受刑人既已明白表示無意履行上揭緩刑宣告所附負擔之意願,自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將會恪遵相關法令規定,本院認為原宣告之緩刑對其難收矯治及教化之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裁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