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30號原告 洪雪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楓丹白露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陸萬壹仟伍佰柒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肆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陸仟玖佰叁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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