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景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景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數罪併罰之例,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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