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楊進成 原告與被告 潘筱涵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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