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52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