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41號
原 告 白詠婕
訴訟代理人 朱立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查本件原告起訴,其先位、備位係分別主張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0元及40,0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較高之原告先位
訴訟金額即8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提出原告起訴狀第6頁所載之原證一至原證五,並備繕本1份
,另提出被告 姚亞萱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