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7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送達代收人 陳致安
原告與被告 林言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97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一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