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麗玲律師
吳尚昆律師 洪榮彬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有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共犯乙○○、 邱舒美 、 藍仁豪 之證述、手機簡訊翻拍畫面、帳冊及通聯譯文等在卷可稽,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茲因其所涉上開犯行乃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同案共犯乙○○所涉犯行亦尚在偵辦中,在未令共犯彼此到庭相互對質詰問前,實無從釐清案情,而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慮,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自民國
99年5月2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惟尚無繼續禁止接見及通信之必要,應自99年8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明儀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