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原告 黃上昇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
林家綾 律師被告 黃佐龍 法定代理人 莊月芬 被告 黃淑苹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遺產項目」欄,關於「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