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6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新哲
蕭連傑上一人選任辯護人王妙華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七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案被告蔣新哲、蕭連傑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可歆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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