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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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原告 黃上昇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
林家綾 律師被告 黃佐龍 法定代理人 莊月芬 被告 黃淑苹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黃出雄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黃出雄於民國112年7月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子女,亦為繼承人,應繼分各為3分之1,而被繼承人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之,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今兩造未能達成分割協議,原告自得訴請分割遺產;又原告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代墊申報遺產稅、繼承登記費用等共新臺幣(下同)12,433元,應自遺產中扣還等語。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准依應繼分比例分割。
二、被告黃佐龍、黃淑苹則均以:原則上同意全部所有遺產都分配3分之1,唯一主張是被繼承人在安養機構所代墊的支出希望扣除,扣除之後現今的部分大家再分3分之1等語置辯。
三、得心證理由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112年7月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兩造現為繼承人,並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共同繼承,惟雙方現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兩造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等在卷可稽;又被告等對於原告之主張亦均未爭執。準此,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4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第1151條及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並主張兩造對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約定不為分割,且依物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是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
㈢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民法第1150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代墊申報遺產稅、繼承登記費用等共12,433元,並提出收費明細1紙(見本院112年度司家調字第926號卷一第37頁)為證,被告則以原告已於被繼承人死亡後領取農保喪葬補助金306,000元等語置辯。惟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0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予喪葬津貼15個月。」同條第2項規定:「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由此可見,農保喪葬津貼乃係貼補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其領取權利人係支出殯葬費之人,該項給付與被繼承人之遺產尚屬有間,自無需列入遺產分割,被告抗辯原告雖代墊申報遺產稅、繼承登記費用等共12,433元,應先自農保喪葬津貼扣除,並無理由。
㈣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
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審酌上開遺產如附表一編號1至5為不動產;編號20為汽車,性質非不可分,將附表一編號1至5;編號20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改為分別共有,除於法無違外,亦無因各繼承人受分配之價值不同,而有相互找補問題,不損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況全體共有人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為免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為求符合共有人之利益,將附表一編號1至5;編號20所示之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以分別共有方式分割,自屬適當公平。另如附表一編號6至19;21至24為現存之現金、股票、保險金,性質上可分,以原物分配尚無困難,於先扣除原告支出之申報遺產稅、繼承登記費用等共12,433元後,依其性質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為適當公平。綜上,被繼承人之遺產定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㈤至被告雖主張本件分割遺產應先扣還被告於被繼承人生前
代墊之安養機構相關費用501,341元云云。惟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0條固定有明文;故依諸上開民法第1150條之規定,得由遺產中支付之繼承費用,限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查本件縱認被告主張於被繼承人生前代墊之安養機構相關費用等情為真,然此亦屬兩造所繼承之連帶債務,債權人本得對於連帶債務人之任何一人請求履行全部債務,與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係就被繼承人所留之積極財產為分割所應審酌之事項無涉,被告亦不得於遺產分割時請求自遺產扣除支付,因倘若被告可主張就該等債權自被繼承人之遺產優先扣償,如此無異擔保繼承人可經由分割遺產時,以分配取得被繼承人遺產方式,獲得優先於其他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其他繼承人即兩造之債權人受償之權利,除對其他債權人顯有不公外,於法亦屬無據。基此,被告主張分割被繼承人遺產時,應先扣還被告於被繼承人生前代墊之安養機構相關費用501,341元,於法自有不合。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則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易佩雯附表一:被繼承人遺產編號遺產項目分割方法1臺南市後壁區白沙屯段150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臺南市後壁區白沙屯段151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3臺南市後壁區白沙屯段153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4臺南市後壁區菁寮里菁寮330號房屋(權利範圍:1/1;未保存登記)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5臺南市後壁區菁寮里菁寮320之6號房屋(權利範圍:1/1;未保存登記)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6臺灣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64元暨其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7臺灣土地銀行白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293元暨其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8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1,735元暨其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9中華郵政公司後壁菁寮郵局帳號: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917元暨其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0中華郵政公司樹林柑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397,017元暨其孳息。左列現金先由原告取得12,433元,餘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1中華郵政公司臺北長春路郵局帳號:0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1,000,000元暨其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2中華郵政公司臺北長春路郵局帳號:0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1,000,000元暨其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3中華郵政公司臺北長春路郵局帳號:0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1,500,000元暨其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4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吉林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132元暨其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5臺南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新臺幣632,316元暨其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6華宇股票4股:新臺幣40元暨其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7禾鴻股票514股:新臺幣5,140元暨其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8力晶股票165股:新臺幣1,650元暨其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9力積電股票232股:新臺幣7,145元暨其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20中華汽車(車牌:9L-3971)1輛。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有。21好運年年終身保險0000000000:新臺幣472,804元暨其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22好運年年終身保險0000000000:新臺幣473,755元暨其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23新光人壽金寶貝終身還本壽險A3ADP26770:新臺幣161,328元暨其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24新光人壽傳家寶終身還本壽險AECD914620:新臺幣491,354元暨其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附表二:各繼承人應繼分姓名應繼分黃上昇1/3黃佐龍1/3黃淑苹1/3